2017年根據勞動法規定產假是多久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那根據勞動法規定的產假是多久,可以休多少天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根據勞動法規定產假是多久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規定產假時間
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于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勞動法規定二胎產假時間
“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不少用人單位對生育假的規定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個孩子可享受產假及各種獎勵假合計約半年;而生育第二個孩子,只能休假98天。對此,不少準媽媽心懷憂慮,98天是不是太短了,既然政策允許了,為什么第二個孩子的生育假更短?
對此,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人口計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區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晚婚晚育的產假規定
晚婚晚育假,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
2015年12月27日下午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張春生表示,鑒于婚育形勢,本次計生法修訂取消了晚婚假。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新的人口計生法中刪除了晚婚晚育假的相關鼓勵條款。
原來的條文中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說,男方遲于25周歲,女方遲于23周歲結婚生育的,屬于晚婚晚育。雙方可以在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基礎上,根據各地的規定不同,享受額外增加的假期天數。
這次草案將其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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