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
生活中,很多夫妻因為一些原因不能生育,因此選擇了收養孩子。但是,在孩子又選擇權利的時候,可以選擇解除收養關系。那么,在法律常識里,什么樣的情形下,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呢?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合意;第二,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系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
1、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6、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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