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知識(2)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共26條,是由國務院批準,并授權國家計生委第1號令發布,自1999年1月1日施行。著重強調了各級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以及對流出、流入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共6章46條,于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09號公布,根據2001年12月10日《國委院關于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第428號令對修改后的《計劃生育技術管理服務條例》自2004年12月10日起開始施行。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共15條,國務院第357號令,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著重強調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以及征收程序和違規應受到的處分。
《湖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7章四十一條,由湖北省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02年12月1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共7章44條,由恩施州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04年12月23日通過,并經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04年5月29日批準,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州人口計生工作最直接的法律法規。
(二)生育政策
目前執行的生育政策,主要以州條例為依據。條例規定: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禁止違法生育。
1、生育一孩應具備的條件
(1)達到法定婚齡:男方22歲,女方20歲。
(2)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結婚證》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有效《生育服務證》。
2、生育二孩應具備的條件
(1)夫妻雙方或者女方屬農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2)夫妻雙方或者女方屬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①第一個子女經自治州計劃生育專家技術鑒定組織進行醫學鑒定確認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②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③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夫妻(即非轉農),不得生育第二個子女。農村居民因國家需要征用土地或其它原因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即農轉非),其生育從轉制之日起三年內,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3、重新組合家庭后,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
(1)“重新組合家庭”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再婚組成的家庭。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3)再婚夫妻,雙方原各有一個子女,一方的子女判給另一方撫養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并喪偶,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5)重新組合的家庭中,有兩個以上孩子,或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原已生育兩個孩子(含收養子女),雖然離婚時孩子都依法判給了對方撫養,重新組合家庭后,即使一方是初婚或結婚后未生育過孩子,也不得生育。
(6)重新組合的家庭,雙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一個孩子,離婚時依法判給了各自的對方撫養,按年齡最小的一方子女計算間隔期;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個子女且屬重新組合家庭成員,另一方生育的一個子女依法判給對方撫養的,按照家庭中子女的年齡計算生育間隔期。
4、其它規定
(1)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未達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需年滿24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子女。晚婚晚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不受生育間隔期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生育或者再生育:
①屬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并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主要是用B超鑒定胎兒性別,實際工作中,禁止大月份引產,特別是計劃內引產,確需引產的必須經縣以上醫療單位鑒定,縣計生局批準。
②故意致子女殘疾或者死亡的;
③自報子女死亡,但沒有死亡證據、證明的;
④遺棄子女的。
(3)夫妻一方為外國或者香港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僑屬、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即國家計生委[1998]111號、國家計生委[2002]34號)
(三)法律責任
1、違反生育政策的法律責任
(1)因本人原因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當事人雙方各500元社會撫養費;
(2)符合國家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經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審批而生育的,征收夫妻雙方各500元社會撫養費;
(3)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達到法定間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雙方各500元社會撫養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4)城鎮居民違反州《條例》第33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所在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對當事人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5)違反州《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及三個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生育的,屬城鎮居民的按所在縣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6)屬農村居民的,按照所在縣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7)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征收決定,鄉鎮組織征收,村(居)委會及相關部門應予以協助。
2、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與處理
(1)當事人拒不參加“三查三落實”且政策外懷孕而又不落實補救措施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元的罰款;
(2)單位職工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當事人所在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當事人屬同一單位的處以2000元的罰款。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及子女的,對當事人所在單位加倍罰款;
(3)對接受流動人口居住/從業的單位和個人,每發生一例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4)對年終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不得授予榮譽稱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當年不得提升職務,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勞動模范及優秀公務員;
單位不履行協助管理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職工違反計劃生育,除按城鎮居民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其它一切費用自理;違反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勞動模范及優秀公務員,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生育第二個子女,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自孩子出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生育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②利用超聲技術和其它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③出具虛假節育手術證明,隱瞞真實情況,造成違法生育的;
④出具虛假醫學鑒定結論,造成違法生育的;
⑤當事人符合本條例規定妊娠,但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計生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的罰款;
⑥當事人利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證明;對出具證明的單位應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⑦國家公務員在計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午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關程序
1、社會撫養費征收
(1)關于社會撫養費征收主體和征收職責的界定
根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應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征收,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應予協助”。
(2)調查取證
征收機關或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發現公民有違法生育嫌疑或者舉報有違法生育嫌疑的,應當經分管負責人審核立案,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對當事人不符合規定生育的調查取證可以從以下途徑搜集證據材料:
①小孩的戶籍申報證明;
②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醫療機構出生嬰兒報告單等證明材料;
③小孩與當事人的親子鑒定;
④小孩與當事人的合影照片;
⑤小孩的預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記證明;
⑥其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材料。
調查的筆錄是小孩父母雙方本人陳述的生育事實,有關證據材料不作硬性規定(但容易取到的相關證據材料更好);調查時無法找到小孩父母本人陳述生育事實,須3人以上證人證言材料或搜集有關證據(至少1份以上證據)。同時,村(居)委會根據當事人違法生育事實,作出證明。
(3)告知權利和填寫《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
調查終結,調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告知違法生育后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時,調查人員應做好陳述、申辯的記錄。
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對調查取證的材料進行審定,認為違法生育事實確定的,安排有關人員填寫《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由計生辦主任和一名工作人員在“承辦人”一欄簽字,并上報審批。
(4)作出決定
征收機關對調查取證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核,認為當事人違法生育事實確定的,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一式四份,即征收機關、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以及當事人各一份。
(5)送達決定書
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后7日內送達男女雙方當事人,并當場宣告。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送達時,當事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或當事人不在場時,送達人員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說明情況。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送達回證簽字后,應及時返回縣級計生行政部門歸檔。
(6)執行決定書
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征收決定書送達后30日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申請書應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期限與繳納數額。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后,應制作并送達同意或不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決定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已作出征收決定書的下發催繳通知。
(7)社會撫養費的收繳與上解
當事人繳納社會撫養費,由征收機關或受委托的征收機關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收據一式四份。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全額上解縣級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人民政府從上解縣級財政部門的社會撫養費中,返還60%給予鄉鎮,30%給予縣級計生部門,主要用于工作經費。
(8)關于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社會撫養費征收
①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應當互相配合,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不得因同一事實重復征收社會撫養費。
②違法生育行為發現地不是戶籍所在地的,發現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戶籍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確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A、對確定由現居地征收的,戶籍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在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數額。
B、對確定由戶籍地征收的,現居住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征收。
C、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畢的,可委托當事人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繼續征收。
D、執行征收或協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并及時向對方通報征收情況。
2、關于政策內生育的審批程序
(1)政策內一孩生育程序
①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生育前夫妻雙方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免費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生殖保健服務和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②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建立發放《生育服務證》登記冊,并向夫妻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通報領取《生育服務證》情況。
③男到女方落戶的,需提供男方落戶的戶口證明。
(2)政策內二孩生育審批程序
①夫妻雙方或者女方屬農村居民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②夫妻雙方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間隔期必須達到四年以上,生育前必須填寫《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審批表》,由村(居)委會同意,并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計生部門審批。批準生育的,應當免費發給《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原持有《生育服務證》的,在原《生育服務證》上填寫批準二孩生育時間。
③未達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需年滿24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子女。
④晚婚晚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不受生育間隔期限制。(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⑤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從轉制之日起三年內,可以經批準生育二孩。
⑥男到女方落戶戶口未遷入要求生育二孩的,屬跨地區的,男方需提供本人戶口關系,婚姻狀況證明,本人有無子女和當地生育政策情況(由縣計生部門提供);
⑦下列二孩生育申請需到縣級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A、第一個子女經州計劃生育專家技術鑒定組織進行醫學鑒定確認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B、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C、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D、組合家庭符合政策生育的;
E、涉外婚姻要求生育的(證件必須齊全)。一方需提供本人護照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聯系電話、現居住地址;另一方所在地村(居)委會證明,鄉鎮有關部門證明。
⑧審批二孩生育時,需帶有關材料:《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結婚證》復印件,一方為初婚的,由民政部門證明;一方為喪偶的,由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一方為離婚的,本人提供《離婚證》或法律判決書復印件。
3、關于“事實收養”公證、落戶等問題解釋
事實收養,是指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自行收養子女的民間行為。收養的子女屬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1)事實收養的子女還沒有落戶的解決辦法,根據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人口計生委、省司法廳鄂民政發(2005)81號文件辦理。
①1992年4月1日前收養,《收養法》實施之后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憑相關證明到所在地公證處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憑《收養公證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上戶口。
②1992年4月1日至2006年2月底期間收養的子女,經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按以下原則辦理:
A、不具備收養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條件,但具備收養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條件的,可憑撿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報案證明和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的生育狀況證明,到撿拾地福利機構辦理入院登記手續,再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的條件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憑《收養登記證》到戶籍地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B、不具備收養福利機構或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條件,但確已建立事實收養關系,且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子女能力的,由常住地村(居)委員會出具證明,縣級民政部門調查核實,確認其親屬關系后,公安部門為其“事實收養”子女辦理落實手續。
C、單身男性“事實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的,經縣級民政部門核實,其領養的女兒收回當地社會福利機構監護撫養,在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
(2)加強宣傳教育,做到依法收養,杜絕“事實收養”,不準借解決“事實收養”子女落戶問題規避計劃生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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