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環境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在生活中,人們也開始學習有關環境保護的知識,而在法律上,對環境的監督管理也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環境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幫到你們。
環境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環境保護的政策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策
環境保護政策是把環境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圍,通過各種方式達到有效率的污染水平。因此,預先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最有效率的辦法。中國環境保護的主要目標就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防止環境污染的產生和蔓延。其主要措施是:把環境保護納入國家和地方的中長期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開發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2、誰污染,誰治理政策
從環境經濟學的角度看,環境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又是一種共有資源,為了避免“共有地悲劇”,必須由環境破壞者承擔治理成本。這也是國際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的體現,即由污染者承擔其污染的責任和費用。其主要措施有:對超過排放標準向大氣、水體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征收超標排污費,專門用于防治污染;對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實行限期治理;結合企業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
3、強化環境管理政策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外部性無法通過私人市場進行協調而得以解決。解決外部性問題需要依靠政府的作用。污染是一種典型的外部行為,因此,政府必須介入環境保護中來,擔當管制者和監督者的角色,與企業一起進行環境治理。強化環境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強化政府和企業的環境治理責任,控制和減少因管理不善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法規與標準體系,建立健全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機構及國家和地方監測網絡;實行地方各級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重要城市實行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環境污染損害的特點
(一)間接性,與環境污染損害的其它特點相比,間接性是其第一,其它皆由此衍生。這個特點又是其與傳統損害的本質區別,即不是直接對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而是通過環境這一介質發生的。
(二)潛伏性,所謂環境潛伏性是指致害物質一般是透過環境媒介緩慢發生損害的,所謂身體潛伏性是指對人體的傷害也是在人體內逐漸積累而后爆發的。
(三)長期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導致的損害多數情況下包括兩方面,一是直接損害,如即時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及緊急撲救所花費用,二是其遺留的致害物以及撲救物在環境中持續為害。
(四)復雜性,環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在環境中,首先有各個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種物質、運動尤其是污染物之間、污染物與其它物質和能量之間的交融,使得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呈現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現象。
(五)因果關系模糊性,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會覺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簡直不言而喻,但事實上,要確定賠償責任者是如此之艱難,它不僅是從事審判的法官公正、謹慎的職業要求所致,也因為讓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雖非“與虎謀皮”亦似“與虎謀毛”,還因為許多環境污染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是一種間接的、可能的因果關系,存在一種叫做“科學不確定性”的模糊區。
(六)遺傳性,環境污染損害的遺傳性廣義上是屬于其長期性特點的,但我們還是將其另列出來,因為它已不同于長期性,它似乎已“脫離了”環境污染損害。
(七)面廣人眾, 從環境污染侵害發生的空間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介質中進行復雜的物理、化學或生物、化學乃至核變化,通過遷移、擴散、交叉、接觸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們的身體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害;或導致生態系統失去平衡而致人損害,故環境污染損害在空間上具有廣闊性,導致環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圍具有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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