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春節法定假日加班費的計算
春節的時候當大多數人與家人一起吃團圓飯、看春節晚會的時候,卻還有勞動者在堅守崗位,那么春節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8年春節法定假日加班費的計算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8年春節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在2月15日、1月16日、1月17日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其余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018年春節加班費日、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月工資收入÷174
單位不給春節加班費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春節是國家法定假日,可在春節加班就有人拿不到加班費。針對讀者反映,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單位不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雖然法規有明確規定,但是往往有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節約人力成本而對法律法規視而不見,故意克扣員工的加班費。智聯招聘近日的一項特別調查顯示,近五成服務行業從業者春節加班,其中56.8%的人表示其所在單位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用,由此可見仍然有4成職場人不能拿到加班費。
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每年春節過后都會有群眾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單位扣發加班費問題。如果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單位的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也可以通過市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熱線83172994、63044923舉報。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將受到相應處罰,不僅需要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還須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數額與25%補償金總和的二倍以內賠償金。
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度,例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崗位。針對這種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但是是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單位自己說了算,必須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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