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退后有什么待遇
一般人在內退后,想知道待遇是怎樣的,內退是怎么產生的,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解答內退的待遇是怎樣的,內退是怎么產生的,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內退的待遇情況
內退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在改制前的企業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其生活費、養老金從改制后新企業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執行,由改制后的新企業繼續為其發放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內退規定一次性發給有關費用,并繳足有關社會保險費。
(一)改制時內退的人員,生活費由原企業移交新企業,由新企業按月發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和內退職工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準。按規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費。按生活費標準也可一次性發放給內退職工,并向社保機構預繳養老金和醫療費。生活費一次性發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二)社保金的繳納。無論原有內退人員,還是改制時的內退人員,均應將養老金和醫保金落到實處。養老和醫保費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和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以及一定的年遞增率計算預繳額,職工到齡退休或患病時按相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由原企業向新企業移交等額資產,由新企業負責按月繳納內退職工內退期間的養老和醫保費。改制后的企業無特殊原因,均應與內退人員續簽勞動合同。
內退的產生由來
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一批特大型中央企業(集團)開展了重組改制和境外上市的工作,主要采用“存續分立式”的改制方案,將成長性好的優良資產上市,剝離原來不良資產和富余人員進入存續企業,形成了規模巨大的國有存續企業和存續事務人員。內退人員是存續事務人員中人數眾多的一個群體。所謂“內退”,是“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簡稱。
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修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曾參與勞動法制定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董保華認為,內退是為了解決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問題,使國有企業富余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一種勞動管理形式,它是配合經濟體制改革、轉變企業經營機制的產物,對妥善安置企業富余職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發揮了積極的歷史作用。
2008年上半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人力資源研究培訓中心發布的題為“建設和諧社會要盡快解決國有企業內退人員問題”的報告(下稱“解決內退問題報告”),報告認為“存續分立,主業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人員問題,實際上是一種把“人員難題掛起來再說”的權宜之計。
內退后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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