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撫順市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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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撫順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所有權人。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區(含開發區,下同)、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支持、指導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所在地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征求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范圍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依法成立一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一個業主委員會。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 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對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事項作出決定和進行管理。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應當依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條 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但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50%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業主委員會:
(一)建設單位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
(二)建設單位已交付業主戶數比例達到50%以上的;
(三)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建設單位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先期開發部分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且已交付業主戶數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
(四)公有住房出售給個人的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成立業主大會情形的。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自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的文件資料,同時書面通知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公共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管理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意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業主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代表組成。
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15人以下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代表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建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上代為投票。
第十七條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事項范圍和決定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5人以上15人以下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委員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后7日內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
(二)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也應當辦理備案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通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分攤或者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但不得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自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招投標,選聘一個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項目總建筑面積l萬平方米以下或者投標人少于3人的,經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前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設備運行管理等事項,提出與物業服務有關的建議。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工程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10日前,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標備案。備案提供下列資料:
(一)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物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
(二)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
(三)招標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向物業買受人予以說明。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大會通過管理規約后,臨時管理規約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會館(所)的所有權、經營方式、范圍等內容,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會館(所)應當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原有規劃用途。
第三十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其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電梯等設施,道路、綠化、物業管理用房、停車位、安防監控等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同時達到有關的標準,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在新建小區竣工驗收后,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也可以邀請居(村)民委員會代表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或者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將查驗文件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面積不少于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3%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小不得低于60平方米。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在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獨立使用房屋,并具備水、電、供暖以及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規劃圖紙中標注的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進行審核。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核查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在物業項目交付使用時,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購房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維修聯系電話和地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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