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會遇到的案例
服務是指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從中受益的一種有償或無償的活動。而物業服務也是如此。但是,物業服務也會面對很多糾紛。那么,物業服務糾紛到底有哪些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
物業服務案例一:代人受過
一家物業公司從接管服務到服務合同期滿三年間,累計未收回物業服務欠費高達80萬元,這對于物業服務企業而言,是一個不小的數額,由此,讓這家物業公司蒙受了嚴重的虧損。原因就是房產存在嚴重質量缺陷,而房產開發商早已破產,業主將所有的怨氣不分青紅皂白都發泄在了物業公司身上。
解析:此案例中,物業公司成為了房產開發商的替罪羊。這種情形是物業服務企業面臨的諸多難題中,非常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一種。
房產開發商與業主之間存在房產買賣合同關系,由于房屋質量的問題,開發商基于賠償責任對業主負有債務。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存在服務委托合同關系,如果物業公司如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而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則業主對物業公司負有債務。
但關鍵問題是房產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不符合“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的條件,業主不能直接向物業公司主張抵消。
同時,此案例中業主也沒有征得物業公司對債務進行轉移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物業服務案例二:自作自受
有這樣一家不懂法的物業公司,做了一件這樣讓人啼笑皆非的事。該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部分成員之間達成了口頭服務意向,在未正式簽訂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的情況下,就自行開始實施物業服務,結果可想而知。
解析: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的前提是必須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因為物業服務委托合同是明確服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它規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服務的合法依據,沒有取得合法的依據就擅自實施物業服務,當然無法得到法律公正的保護。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明確:(一)管理項目;(二)管理內容;(三)管理費用;(四)雙方權利和義務;(五)合同期限;(六)違約責任;(七)其他。
物業服務案例三:越俎代庖
一家物業公司為了小區的整體美觀,在一個居民小區內實行了這樣一條規定,禁止首樓以上業主加裝防護欄,并且張貼于小區公共區域的各個部位。許多業主,尤其是二樓的業主紛紛表示不滿,有的業主不理會物業公司的規定,出于自身安全考慮強行安裝,為此經常與物業公司發生沖突。一天夜里,一家二樓的業主室內發生入室盜竊案,而且損失財物數額非常巨大,結果業主一怒之下把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解析: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權力限制業主進行自有陽臺的封閉。
本案例中,物業公司為了不影響小區的整體美觀,可以提出倡導性建議,如引進一些安全性能有保障,且較美觀的隱性防盜窗,或者采取統一制式的防護欄措施等,這樣可以在保障業主安全的前提下,保持小區的整體性整齊劃一,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強制限制,這樣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物業服務企業只能在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服務,不能侵犯業主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強行限制的結果是必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案例四:無理取鬧
一天,一業主家中排水管道出現堵塞,物業公司維修人員經過現場勘測,判斷問題出在樓下家中的排水管道故障所致。可當物業公司人員說明來意后,樓下業主說什么都不讓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進入其家中,還說物業公司的做法是私闖民宅,竟然報了警,結果雙方鬧得不可開交。
解析:該業主家中的排水管道雖然架設在其私有住宅范圍內,但該部分管道作為整幢建筑物內排水設施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不由其單獨享有,而是與其他組成部分一起為該建筑物內的所有業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物業公司出于維護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角度要求入室排除故障,這種做法無可非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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