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物業管理條例
頒布一部《物業管理條例》來規范、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向正規、健康方向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大家一起來看看大同市的物業管理條例吧。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同市物業管理條例,希望大家喜歡。
大同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物業管理[1] 各方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行物業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幫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規劃、市政、環保、園林、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具體劃分:
(一)按照物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劃定;
(二)物業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其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其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四)不同物業管理區域地理上自然相連的,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符合前款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書面報告三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九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五至七人組成。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擔任,成員由建設單位代表一人,由業主推選產生的業主代表若干人組成。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為籌備工作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十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制作業主名冊,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業主名冊等有關資料,其職責自行終止。
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有關事項公告,通知全體業主,同時告知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權利和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年度工作;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服務;
(四)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五)監督業主、使用人履行管理規約;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可由主任、副主任、委員五至九名組成,人數為單數。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任期為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當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內,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成立的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其委員職務終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的;
(二)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被判處刑罰的;
(五)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利害關系人財物的;
(八)承攬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業務的。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章 物業的前期管理與移交
第二十四條 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的前期管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建筑總面積小于五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由建設單位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向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的基本情況,服務事項、質量和費用,計費方式和收費起始時間,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條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但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簽定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物業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查驗手續;分期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業主委員會,分期辦理已竣工驗收備案的物業的交接查驗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記錄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置。
第二十八條 在辦理交接查驗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移交明細表;
(二)物業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共用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
(五)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電路示意圖等技術資料;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七)經審核驗收的物業管理用房資料;
(八)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的綜合驗收資料;
(九)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書;
(十)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工作用房):
(一)物業建筑總面積三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物業建筑總面積的千分之三提供,超過三十萬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物業建筑總面積的千分之一提供;
(二)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積不低于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其用途。業主委員會不得將物業管理用房轉讓或者改作他用。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經營服務場所公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