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最近
小微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最近
小微企業是我國的中堅力量,2016年小微企業貸款優惠政策有哪些?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相關知識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問答
問: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優惠政策的文件和演變如下: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13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第117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5.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4〕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6.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7.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2016年小微企業貸款優惠政策有哪些
1、擔保優惠
有的地方小微企業扶持是由政府部門為企業貸款擔保,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或者由金融機構放款,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政府補貼擔保費。小微企業可以在抵押物不足的情況下獲得銀行貸款支持。
2、利率優惠
有一類小微企業貸款扶持是由金融機構貸款、指定擔保機構擔保、政府部門貼息。
3、降低貸款門檻
小微企業資質不如大中型企業,常常無法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者理想的經營流水證明,金融機構會針對小微企業降低貸款要求。不過這類貸款通常也是需要有第三方擔保的(政府或者擔保公司)。
4、加快貸款速度
企業貸款從申請到放款通常會有一個較長的審批過程,有的企業貸款審批時間長達三四個月。有的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貸款提供了快速通道,使企業能快速獲得資金。
二、小微企業貸款辦理流程:
1、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向貸款銀行提交相關材料;
2、經審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擔保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3、銀行落實貸款條件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放款手續,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4、借款人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5、貸款結清,按規定辦理撤押手續。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證、領取稅務發票時是否繳納工本費?
答: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相關標準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證、領取稅務發票時無需繳納工本費。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如何確定?
答: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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