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所得稅分錄
匯算清繳所得稅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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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所得稅分錄
年終時,企業應根據“本年利潤”科目有關資料,計算出本年實現的利潤總額。企業應按規定將利潤總額進行調整,包括彌補上年度虧損,減除已繳納所得稅的投資利潤等,調整后的余額,就構成企業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乘上規定的稅率,就得出企業的應納稅額。企業如果有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按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1.企業在匯算清繳時,計算的實際全年應納稅額多于全年已預繳的所得稅稅額,其少交的部分,應于下一年度繳納時補繳。
計算出少繳的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實際補繳少繳的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多繳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繳。
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享受減免稅優惠措施時,應將減、免的應納稅額計算入帳,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實行先繳后退的企業,按規定交納稅款時,作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按規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稅稅款時,作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同時作: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盈余公積
3.上年利潤調整所得稅會計處理
企業年度決算報表經有關部門審核后,對發現的上年度會計事項,如果是涉及損益的,應對上年利潤總額和利潤分配進行調整,計算出多繳或少繳所得稅,辦理補繳或退稅手續。
企業按規定調整上年利潤,如調整增加上年利潤或調減上年虧損時,作如下分錄:
借:有關科目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對調整增加的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作如下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實際繳納所得稅時,作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調整減少上年利潤或調整增加上年虧損時,作如下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有關科目
由于調減利潤而應退回的稅款,作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按規定辦理退稅手續,收回稅款時,作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企業應何時做年度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公布)》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企業匯算清繳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有哪些
一、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收入類項目
1.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類項目
1.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2.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4.五險一金。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6.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0.5%。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特別注意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產生時間性差異。
8.罰款、罰金、滯納金。(1)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2)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9.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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