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屋競拍流拍的法律規定
在法院競拍房屋成為購買房產的途徑之一,不是所有的房屋競拍可以成功的,在法院拍賣房屋三次流拍后,房屋怎么處理,今天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屋流拍后法院處理辦法,歡迎閱讀。
法院房屋競拍流拍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八條第2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產經拍賣三次流拍后,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債的,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若通過變賣程序仍無法成交的,則只能選擇以房抵債,否則法院對抵押房產予以解除查封、凍結,并將房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房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購買法院競拍房屋的優劣出
優勢
可以避開限購令,對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現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政策規定,是否也按照限購令執行。因此,我們說目前還是一個“灰色地帶”。但在實際執行中,房屋競得人必須拿著法院出具的房產權屬變更司法裁定、拍賣成交確認書、協助執行書及身份證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產主管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可以規避部分稅種,一般來說在辦理產權過戶時,出具了法院的協助執行書后,通過法院拍賣所得房屋只需繳納契稅,不需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但目前這種操作方式尚存一定爭議。
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上述法律規定是我們經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的基本法律依據,很多人都認為從法院取得的被拍賣房產應該是非常安全保險的,但實際情況往往事與愿違,因為法院不是專業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因此在實際執行時,經常會出現司法權與行政權“打架”等對于普通購房人來說無法預見的風險。
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準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如何判斷是否會出現這樣的風險?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于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那么,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辦理產權證或初始產權登記,且沒有辦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權人存在違法行為或不具備產權登記的條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這種情況購買查封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但如果原所有權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只因不具備主管機關要求的條件而無法辦理,那么條件具備后或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使之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也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
法院拍賣房屋稅費的計算
1、年以里的房子要交營業費5.55%
2、戶費有契稅1.5%-3%,您買的房子超過指導價格,交3%
3、地轉讓費用1%
4、易登記費80
5、易手續費6元/平米
6、花稅0.1%
7、人所得稅1% (受拍方繳納,有交20%的時候 要看受拍方的情況)
8、賣手續費3% (受拍防繳納)
9、貸款的手續費一般公司收費600
10、一個評估公司收評估費用0.5%
11、是公積金貸款還有擔保費約2%
法院房屋競拍流拍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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