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最新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是什么?有什么相關的政策?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一:熟練掌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必須符合稅收優惠條件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超過30萬元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能超過規定的標準
——按查賬方式繳納稅款且財務核算規范
三:按時報送減免稅備案資料
小微企業的認定實行年度認定制。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采取事先備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方式是年度申報享受;上年已備案享受的,本年度預繳申報時仍符合條件的,預繳申報時可享受。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申請減免稅應報送的備案資料:
——備案申請報告
——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報的《資產負債表》
——企業職工名冊
——接受派遣工人人數及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
——對照產業目錄具體項目,說明本企業所從事行業
——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正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必須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預繳申報
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10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年度申報
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可把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1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10萬元小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其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5“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仍然是25%。
五:準確運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統計口徑
納稅人應準確運用日常納稅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兩個統計口徑。
日常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即“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年度匯算清繳
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從而要求企業補繳已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時,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計算。從業人數,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六:及時報告享受減免稅條件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微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經按照小微企業條件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七:非居民企業無緣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范疇的小微企業
條件(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
年度應納所得稅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015年1月1日開始,上述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條件(二)屬于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依據國稅[2008]650號)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15〕34號、財稅〔2015〕9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在以下期間內,還可以按照下述規定,享受利潤或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下稱減半征稅政策):
1、2015年度
(1)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
①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②20萬元<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所屬期的劃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文規定的方法計算。
(2)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
(依據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6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下列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按下表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
| 所屬行業 | 儀器、設備購進時間 | 單位價值 | 適用政策 |
| 1、生物藥品制造業 2、專用設備制造業 3、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企業制造業 4、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5、儀器儀表制造業 6、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2014年1月1日以后 | 100萬元(含)以下 |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 |
| 100萬元以上 | 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 ||
|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 | 2015年1月1日以后 | 100萬元(含)以下 |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 |
| 100萬元)以上 | 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