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物業服務方案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一種新型的民事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主體間的法律關系可界定為物業管理人和物業管理服務人之間的關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置房物業服務方案,希望大家喜歡。
安置房物業服務方案
一、為引導住戶逐步適應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模式,管理好安置房小區,推進和諧社區建設,制定我區安置房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安置房小區物業管理分前期物業管理和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選聘物業公司管理兩個階段逐步規范。具體按《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三、從住戶開始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月份起,設立五年的安置房物業管理服務費補貼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區財政撥付專款對安置對象繳納的物業服務費進行補貼。
四、財政補貼對象為取得并實際保有的我區負責拆遷安置項目的拆遷安置房產生的物業服務費。如安置對象將安置房轉讓給第三人的,不再對轉讓后的安置房產生的物業服務費補貼。
五、以五年過渡期為限,財政補貼比例逐年遞減。第
一、第二年補貼應繳納物業服務費的50%,第三年補貼應繳納物業服務費的40%,第四年補貼應繳納物業服務費的30%,第五年補貼應繳納物業服務費的20%。應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由物價部門按政府指導價下文確定。
六、五年過渡期內,安置對象當年度經民政部門確認為五保戶、低保戶的,財政對其本年度應繳納物業服務費實行全額補貼民政部門確認其不屬五保戶、低保戶對象的年度,依照前條規定過渡期標準執行。五年過渡期后,安置對象本年度經民政部門確認屬五保戶、低保戶的,財政對其應繳納物業服務費實行全額補貼,民政部門確認其不屬五保戶、低保戶對象的年度,財政不對其應繳納物業服務費實行補貼。
七、安置對象應事先按時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憑繳納票據領取物業服務費補貼(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安置房物業管理
安置房物業管理辦法第一條
安置房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以回遷安置房為主的區域在地界四至明確的情況下,一般劃分為一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視為安置房小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區域內的少量回遷安置房,應與商品房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視為商品房小區。
異地安置房應以安置房所在小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區域內房屋主要用于安置的,視為安置房小區;區域內房屋只有少量安置房的,視為商品房小區。
安置房物業管理辦法第二條
建設單位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或商品房銷售前,應持有關資料向項目所在區房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各區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在征求市舊城改造投融資管理中心、區舊城改造指揮部意見后進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并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將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被拆遷人、商品房買受人明示。
安置房物業管理辦法第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確定后,確需調整的,由區房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按上條相關規定重新劃分,劃分意見應征得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及入住戶數均占50%以上業主的同意。
安置房物業管理辦法第四條
建設單位按房屋總建筑面積3‰-5‰的比例無償提供安置房小區物業服務用房,但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標準提供小區內城管執法、治安管理等政務管理用房;按相關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社區居委會用房。
安置房物業管理辦法第五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要在市舊城改造投融資管理中心和區舊城改造指揮部監督下,按不低于房屋總建筑面積4‰的比例,向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在區政府無償提供項目配套沿街經營性商業用房。該房屋產權屬區政府所有,經營管理工作由區政府確定,但不得抵押、轉讓。
安置房物業管理辦法第六條
經營性用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經營成本及稅費后的收益作為安置房管理服務專項資金,由各區政府綜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補貼減免的安置房物業服務費及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經營性用房收益不足的,由各區負責研究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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