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崗后被辭退有補償嗎
工作中領導要求轉崗,但是員工不同意轉崗,被辭退還有賠償嗎,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轉崗后被辭退是否有補償,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轉崗后被辭退有補償
如沒有合理合法的轉崗原因,僅因不同意轉崗被辭退,可要求賠償。
轉崗的含義
屬于員工的內部異動。和內部調崗類似的含義,但內部調崗是從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定義。
評估轉崗機會
能在企業里實現轉崗,是個難得的好機會。不少人因為厭倦了本職工作,主觀上感覺沒發展,未做深入評估,一看到有轉崗機會匆忙決定。看似職能相近的崗位,其實在工作內容上有很大的差異。
事實上,內部轉崗自然是個人職業發展的一個機會,但是否適合自己,則需要詳加評估。職業規劃師指出,以招聘專員為例,它與內訓崗位在工作內容上的差距很大,核心職能也不一樣。有時看似相近的兩個工作,其實核心工作內容完全不同,對個人職業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也完全不同,因此,在轉崗時,一定要將新崗位的任職要求與自身實際能力做全面的評估。職業規劃師提醒職場人,面對內部轉崗機會,要認真考慮以下五個最基本的問題:
1)個人在轉崗目標崗位上的實際能力如何;
2)轉崗目標崗位是否符合個人職業規劃;
3)目標崗位是否符合現階段職業發展需求;
4)對目標崗位是否有強烈的興趣;
5)個人是否具備快速學習能力。
轉崗要考慮年齡因素
一般在企業內部轉崗,需要考慮的問題會少點,但如果是專業跨度較大的跨行跨崗,則需要考慮年齡因素。下面以一個職業生涯規劃的案例來說明:
X先生財會中專畢業,先后從事技術、技術服務和銷售工作13年,但感覺還是不適合,希望轉崗做會計。在此之前他不停地學習,完全以自學的方式通過了工商管理專業的自考大專、本科,也準備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但他不確定的是,以35歲的年齡,還有足夠的資本轉到會計上來嗎?或者還是另謀發展?
對此職業生涯規劃師的建議是:
當今社會對一般財會人員的需求已經趨于飽和狀態,但對于中高端財會人才的需求還是有缺口的,與飽和狀態還有一段距離。但市場有需求和拿到資格證的難易程度是兩回事。
首先,就基礎知識而言,這位周先生雖然是財會中專畢業,但這十幾年以來財會知識的淘汰更新頻率很頻繁,上世紀九十年代的財會專業尚未和國際財會準則接軌,而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國引入了很多國際財會準則,而且自2009年以來,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和要求做了很大的改動。所以說,原有的知識儲備在今天的轉崗轉行中不一定管用,尤其是在考試中更難起作用。
接著,就是關于考試。考注冊會計師證花個三、五年時間是常事,但對于周先生而言,可能就得考慮時間成本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專業階段的考試有六門課,每年一次考試,從周先生的年齡考慮,最好每年通過三門,兩年內全部通過,那時候周先生37歲,然后進入綜合階段考試,也得兩年通過,到取得證書的時候,也已經虛齡40歲了。
以上是一種理想狀態的設計,其實,就一個從未從事過財會行業,而且已經是“高齡”的選手而言,兩年內通過全部專業考試幾乎是天方夜譚,因為專業課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審計這門課,能兩年拿下來就算不錯了;而且有些專業課不一定是有財會知識做基礎就可以攻克的,例如稅法,攻下來更不容易。
所以,周先生可能要做好第一個階段就得用三到五年的打算,報考這一行的考生都知道,如果五年內沒有全部通過,則所有成績作廢,從頭再來;等到兩個階段都完成,人已經跨過四十歲好幾年,更加不可想象。
最后分析:從周先生能取得工商管理本科文憑的自學經歷來看,周先生是位自學能力很強,個人意志也很強的考生,之所以給他潑冷水,不是要他消極,而是要他清醒,在作出這個決定之前,一定要理性地考慮各種消極因素。
通過學習來改變命運這種做法,在25歲以前可以多考慮積極因素,但年齡越大,就越要考慮消極因素。
相關法律鏈接《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轉崗后被辭退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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