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黑龍江省死亡如何賠償
每個人很關注職場動態,快退休的人員特別注意一些有關的法規變動,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關于黑龍江離退休人員死亡賠償標準,希望對大家有用!
黑龍江離退休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一、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由現在的500元調整為1200元。
二、遺屬救濟費標準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遺屬救濟費隨著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遺屬救濟費標準在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5%;1937年7月7日至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遺屬救濟費標準在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0%。
四、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遺屬為鰥寡孤獨的,其遺屬救濟費還可在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本通知第三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發10%。
五、調整后遺屬救濟費發放范圍,仍按黑勞險字[1993]34號文件規定和現行有關政策執行。審批辦法,中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仍按黑勞社函[2002]75號函辦理,市(地)自行決定審批。資金來源仍按原渠道解決。
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人、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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