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所得稅如何匯算清繳
江蘇所得稅如何匯算清繳
在江蘇如何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應該怎么做的呢?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江蘇所得稅匯算清繳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江蘇所得稅匯算清繳
一、匯算清繳對象
凡是2015年度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含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無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辦理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已按稅收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企業分支機構,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進行匯算清繳。
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二、匯算清繳期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6月1日。匯算清繳期限結束前,納稅人發現申報有誤的,可重新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匯算清繳申報的,應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申請延期申報。
三、年度納稅申報方法
企業所得稅由蘇州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納稅人,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可直接通過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人要在完成2015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后,方可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不得以預繳申報替代年度納稅申報。
鑒于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使用新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納稅人可在接受主管稅務機關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匯算清繳政策培訓后,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表式及填報方法可參閱“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一點通”軟件相關內容。
四、涉稅事項的處理
享受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免稅收入優惠的納稅人,可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提供相關資料后直接享受相關優惠。納稅人需要享受上述優惠以外的其他稅收優惠的,應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經備案后方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需要提醒廣大納稅人的是,2015年度,國家調整和完善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敬請納稅人關注。
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資產損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凡是2015年度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與2013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需要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規定程序調整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納稅人可直接登錄蘇州地稅局網站、企業所得稅匯繳一點通軟件下載《稅收優惠事項備案報告表》、《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和《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等相關表證單書,也可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廳下載相關表證單書。
五、年度納稅申報應提交的資料
納稅人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⒈涉及企業所得稅優惠、遞延納稅等企業所得稅特殊事項的,按照《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涉稅管理事項及提交資料的公告>的公告》(蘇地稅規〔2015〕1號)規定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⒉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⒊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⒋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須填報電子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⒌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差額計算的,在開發產品完工年度納稅申報前,需出具對該項目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專項報告,同時應依據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
⒍涉及政策性搬遷的納稅人,在搬遷開始年度,應報送搬遷文件或搬遷公告、搬遷重置規劃、搬遷補償協議、資產重組計劃、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在搬遷完成年度,應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⒎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六、匯算清繳政策獲取路徑
在匯算清繳期間,納稅人可通過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登錄蘇州地稅網站或企業所得稅匯繳一點通軟件網址等途徑獲取匯算清繳相關政策。
納稅人可關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政策宣傳輔導通知。納稅人也可直接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咨詢匯算清繳政策或索取匯算清繳相關資料。
江蘇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
江蘇所得稅匯算清繳流程
1、企業與稅務師事務所溝通,確定是否需要做、價格、時間等
2、稅務師事務所去企業預審(此步可以省略)
3、稅務師事務所發給企業稅審所準備資料清單
4、稅務師事務所發給企業稅審業務約定書
5、下戶審計,外勤1-3天,出報告:5天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技巧和大體思路
首先,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賬賬、賬表;
其次,針對企業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
最后,將審核結果與委托方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何種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還是咨詢報告,若是鑒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可分為: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
現將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歸納如下:
(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工資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于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職工福利費
1、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而采用按實際列支的處理辦法。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指出:《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三)工會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并撥繳工會。”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在審核工作中:企業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于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下列培訓可作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審核中,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
職工教育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采用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若提取數大于允許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并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數小于允許扣除數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于可遞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暫時性業務核算。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調減,則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保險費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在審核中,會計核算是按規定標準計提數,稅法還強調必須是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如果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發生數〉實際繳納數,應做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金和補充保險金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08年1月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得扣除。
3、業務核算會計準則中按規定比例和標準的計提數核算,同時還包括了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性保險,而稅法強調的是實際繳納數,對于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基本社保費和補充保險費的實際發生數大于實際繳納數時,應作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六)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3、在業務審核中,利息支出要區分被借款對象。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調整;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
(七)業務招待費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據實列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3、業務核算: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首先應計算出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項目。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職工教育經費”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3、在業務核算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于當年準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九)傭金及手續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業務核算時對于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同時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業務核算時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子公司發生的費用,準予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于永久性業務核算,應作納稅調增。
(十一)罰款、罰金、滯納金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贈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上強調的是首先按標準區分,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十三)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會計上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業務規定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則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
(十四)準備金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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