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退休干部返聘工資有何規定
有很多單位需要一些有經驗的退休員工,所以會選擇返聘他們,對于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怎么規定的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怎么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法律對退休干部返聘工資規定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不是勞動關系,也沒有具體的工資標準,由單位和返聘人員協商。
返聘人員未簽勞動合同不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不能獲得雙倍工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劉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辦理了退休手續,顯然已經屬于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公司與劉某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不適用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有關規定。
獲得雙倍工資的性質
雙倍工資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于勞動報酬,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獲得雙倍工資的情況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
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后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北京地區)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情況(在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內):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三)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法律對退休干部返聘工資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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